为加强图书馆对外服务管理,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功能,促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办证对象
青岛市党政机关、(企)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工作人员以及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。
二、 办证程序
申请人在中国海洋大学图书馆主页下载并填写《中国海洋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读者证申请表》,由所在单位确认并盖章,经担保人签字后,由单位统一于工作日到崂山校区图书馆总服务台申请办理读者证。(服务电话66786095,服务时间:8:30~11:30,13:30~16:30)。办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②《中国海洋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读者证申请表》一份③一寸免冠工作照电子版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,图书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读者证。
三、工本费收取办法
初次申请办理读者证者,免缴工本费;丢失或损坏申请补办者,需缴纳读者证工本费15元。
四、借阅权限
1.读者证持有人一次最多可借图书3册,借期30天,到期前可续借1次,不能申请委托和预约服务。
2.读者证不具备校园智能卡消费功能和图书馆选座功能,仅限申请人出入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3.使用读者证借阅图书,须遵守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,持证人借阅图书发生逾期未还或遗失借阅图书情况时,按以下办法处理:
(1)所借图书逾期未还,停止其借阅资格。超期1日以上5日以下,还回超期借阅图书后恢复借阅资格;超期6日以上15日以下,还回超期借阅图书后停止借阅资格3个月;超期16日以上,终止借阅资格。
(2)遗失所借图书,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:
a. 赔书:由持证人购买相同版本图书赔偿,同时缴纳文献加工费5元/册。
b. 赔款:遗失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定价3倍赔偿;遗失1990~1999年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定价5倍赔偿;遗失1980~1989年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定价20倍赔偿;遗失1950~1980年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定价100倍赔偿;遗失全套书中的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及出版年进行赔偿;遗失外文赠书按每册100元赔偿。赔偿后,持证人在一个月内找到原借阅图书并交还图书馆的,赔偿款予以退回。
(3)所借图书如被污损(对书刊进行批划、圈点、涂抹;致书刊水浸、汗湿、火烧或留有污渍;致书刊褶皱、破损严重等),视污损程度冻结读者证1到3个月。如污损严重影响阅读,按遗失图书办法处理。
(4)违规使用图书馆馆藏文献将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4. 持证人滞还、遗失或损毁图书,拒不履行上述规定,图书馆联系担保单位催还或赔偿。
5. 读者证丢失或损毁,应致电图书馆总服务台(鱼山校区:82032354;崂山校区:66786095)办理挂失,并可申请补办。
6. 读者证有效期为1年(自办证之日起计),到期仍需使用,且符合我馆相关规定的,持证人本人携读者证到图书馆总服务台(鱼山或崂山校区均可)办理延期。
六、本办法中所称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,均含本数在内。
七、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中国海洋大学图书馆
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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